李荣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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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梅律师劳动争议成功案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席裁决支持赔偿金

发布者:李荣梅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0日 161人看过 举报

2026-09-20

律师观点分析

李荣梅律师劳动争议成功案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席裁决支持赔偿金

  一、案件背景:试用期刚过即被辞退,劳动者维权遇阻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席裁决

 

  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6日入职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录排岗位,试用期工资3400元/月,试用期至2025年12月26日,转正后工资3800元/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当事人由公司项目负责人分配任务,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发工资,正常提供劳动,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2026年2月22日,用人单位在未说明合法理由、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将当事人辞退。解除后,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和应付工资。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X市X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案件难点:

 

  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试图规避劳动法适用;

 

  用人单位主张辞退原因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但未提交有效证据;

 

  用人单位无故不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试图拖延程序;

 

  当事人主张的代通知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存在争议。

 

  二、律师介入:精准锁定违法解除,缺席裁决照样赢

 

  代理人:李荣梅律师,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案件难点:

 

  用人单位缺席仲裁庭审,如何说服仲裁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

 

  用人单位主张双方系雇佣关系,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主张辞退系“不能胜任工作”,如何反驳其举证不能;

 

  当事人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工资等各项请求,如何逐一论证。

 

  律师办案专业过程:

 

  第一步:固定劳动关系证据。李荣梅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协助当事人梳理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上下班打卡记录等,充分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针对用人单位“雇佣关系”的抗辩,李律师指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标准、工作岗位等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用人单位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步:锁定违法解除事实。李律师仔细审查了用人单位出具的《员工辞退通知书》,发现辞退原因载明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李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胜任工作,也未进行培训或调岗,直接单方辞退,属于违法解除。

 

  第三步:逐项论证仲裁请求。李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逐项论证当事人的仲裁请求:第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当事人工作不满六个月,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倍即3600元;第二,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3800元;第三,2026年2月1日至2月22日全部工资2493.75元。

 

  第四步:缺席裁决,依法维权。用人单位无故不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李律师指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李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为缺席裁决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判决结果:缺席裁决支持赔偿金和工资

 

  仲裁委认定: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25年11月26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实习期工资3400元/月,转正后标准工资3800元/月。用人单位于2025年2月22日向当事人出具的《员工辞退通知书》显示,辞退原因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提交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当事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应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

 

  最终裁决:

 

  一、用人单位支付当事人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2月14日的工资2090元;

 

  二、用人单位支付当事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00元;

 

  三、驳回当事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代理效果:

 

  本案中,用人单位缺席仲裁庭审,试图通过拖延程序规避责任。李荣梅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充分的庭审辩论,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应付工资。仲裁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支持了当事人的核心请求,充分体现了李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

 

  四、律师办案心得

 

  一、劳动关系证据是维权的基础。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双方系雇佣关系,试图规避劳动法适用。李律师通过劳动合同、工资转账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打卡记录等证据,充分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后续维权奠定了基础。劳动争议案件中,律师要帮助当事人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二、违法解除的认定,关键看用人单位的举证。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辞退原因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李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经过培训或调岗程序,且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三、缺席裁决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有效途径。用人单位无故不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李律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推动仲裁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这提醒律师,在对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仍要充分准备证据和代理意见,确保仲裁委能够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四、代通知金的适用有严格条件。本案中,当事人主张的代通知金未获支持。李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代通知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不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准确区分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避免提出缺乏法律依据的请求。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缺席裁决成功案例。面对用人单位缺席庭审、主张雇佣关系、否认违法解除等多重困境,李荣梅律师以扎实的证据准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充分的庭审辩论,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应付工资。从用人单位试图规避责任到仲裁委依法缺席裁决,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李荣梅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功底和实务经验,也为类似案件的代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李荣梅律师,电话:15075131578。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学士,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6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
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1130120********60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