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
刑事辩护(开设赌场罪)
承办律师
李荣梅律师,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被告人(女,时年27岁)系某药房员工。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期间,其以微信作为联系工具,在微信群中组织多人在“胡乐麻将”手机APP上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抽取房间费非法获利。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非法获利36706元),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2023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代理思路与核心策略
李荣梅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辩护工作,围绕“罪名定性”“违法所得数额”“量刑情节”三大核心问题制定辩护方案:
一、罪名定性辩护:主张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辩护意见要点:
被告人组织人员通过手机APP进行麻将游戏,规模较小、组织松散,缺乏传统开设赌场的固定场所、专业设备、明确分工等特征;
其行为更符合聚众赌博的赌博罪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若按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认定(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众多),将导致量刑过重。
法院认定:未采纳罪名变更意见,仍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但辩护人的这一观点为后续量刑辩护争取了空间。
二、违法所得数额辩护:主张扣除犯罪成本
辩护意见要点:
被告人组织赌博过程中需购买“房卡”作为必要支出,该部分费用(约20000元)系犯罪成本,不应计入非法获利;
实际违法所得应认定为16706元(36706元-20000元),未达到“情节严重”的5万元标准。
法院认定:未采纳扣除犯罪成本的主张,认为“为实施犯罪而购买房卡的费用,系犯罪成本,不应从非法所得中扣除”。但辩护人的这一观点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价值的争辩角度。
三、量刑情节辩护:全力争取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
核心成果:
量刑情节辩护工作法院认定
自首向法庭提交被告人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配合到案的证据,证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定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指导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自愿认罪认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退缴违法所得劝说并协助被告人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36706元认定退赃,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提交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的现实表现证明酌情从轻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李荣梅律师关于量刑情节的主要辩护意见:
罪名:认定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
自首认定:?采纳(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
认罪认罚:?采纳
退缴违法所得:?采纳(全额退缴)
刑罚: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具体刑期未完整显示,但结合“减轻处罚”及罚金10000元,较法定刑期有大幅降低)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与案件亮点
辩护要点辩护意见法院认定效果
罪名定性应认定为赌博罪未采纳,仍定开设赌场罪为量刑辩护铺垫
违法所得数额应扣除犯罪成本2万元未采纳,犯罪成本不扣除提出有价值争点
自首电话传唤主动到案采纳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采纳从宽处理
退赃退赔全额退缴36706元采纳从轻处罚
本案典型意义:
成功认定自首: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辩护人及时固定证据、向法庭充分阐述“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使被告人获得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这是本案量刑最大亮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用:指导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即认罪认罚,配合退赃,为审判阶段争取最大从宽幅度奠定基础。
退缴违法所得的价值:尽管公诉机关指控非法获利36706元,辩护人未能扣除犯罪成本,但通过全额退赃,充分展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法院据此予以从轻处罚。
罪名辩护的战术意义:虽然法院未采纳“赌博罪”的定性,但通过罪名争辩,使法庭注意到本案与典型开设赌场罪(如设置赌博网站、发展代理等)的区别,为减轻处罚创造了条件。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APP组织赌博的新型犯罪案件。李荣梅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拘泥于单一的罪名辩护,而是采取“罪名争辩+数额争辩+情节挖掘”的综合策略,在罪名和数额辩护未获完全采纳的情况下,成功抓住“自首”这一关键法定情节,结合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酌定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大幅度的减轻处罚。该案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中“量刑情节辩护”的重要性——即使罪名无法改变,通过精细化挖掘自首、退赃等情节,依然能够实现理想的辩护效果。
李荣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