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施工方”)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梅律师,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建设集团(以下简称“被告”或“总包方”)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某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项目)安置区设计施工总承包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劳务分包工程(B区),合同暂定金额为14,472,460.06元。此后双方分别于2023年11月1日和2024年6月18日签订两份补充协议,新增部分施工内容,合同总金额增至14,918,450.06元【2?L5-L10】。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组织工人进场施工。然而自2024年初起,被告开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资金紧张、被迫停工。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款并协商复工事宜,被告均未予答复。此后,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安排其他队伍进场施工。双方经协商后终止合同【2?L10-L15】。
原告已施工产值经被告审核确认为9,062,244.91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020,000元,尚欠工程款2,820,?元(原告起诉时主张4,290,460.87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2,823,460.87元)【9?L5-L10】【10?L5-L10】。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支付剩余工程款均被拒绝,遂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
工程款结算依据问题:被告主张应按照其单方出具的《分包结算汇总表》(结算总价6,738,895元)进行结算,而非按照双方此前按月确认的产值累计【6?L5-L10】。
施工质量问题:被告主张原告存在施工不到位、未完全施工、甩项等情形,相关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除【5?L5-L10】。
工程量范围问题:被告主张原告主张的结算价款中包含与涉案项目无关的工程量【3?L10-L15】。
签证增项工程款问题:原告主张签证增项产值558,532.8元,但签证金额系原告单方填写【10?L10-L15】。
2024年6月产值问题:原告主张当月产值156,683.16元,但无其他证据佐证【10?L10-L15】。
四、李荣梅律师代理工作
(一)管辖权异议阶段的代理工作
本案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李荣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积极应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程序:
一审管辖权异议: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XXX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5)冀0126民初XXX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1?L10-L15】。
二审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中院依法作出(2025)冀01民辖终XXX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1?L15-L2?L5】。
李荣梅律师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成功维护了原告的管辖利益,确保了案件能够在XXX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证据组织与提交
李荣梅律师为原告系统组织并提交了以下核心证据【3?L5-L4?L15】:
1.主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
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同总金额为14,918,450.06元,并明确了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等双方权利义务。
2.产值确认记录
提交双方已确认的主合同项下产值9,218,928.07元(不含签证增项),作为计算欠款的基础。该证据包括被告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的《劳务(专业)分包月度报量计算书》《分包经济签证月清确认单》【8?L5-L9?L5】。
3.云筑网审核记录
提交双方产值报送平台云筑网的被告审核记录,显示各月审核产值累计为9,062,244.91元【9?L5-L10】。
4.签证增项证明
提交由被告现场施工经理签字确认的额外施工签证文件、施工具体内容及施工现场图片,证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被告要求进行了额外施工,产生签证增项产值558,532.8元【3?L15-L4?L5】。
5.付款及欠款明细
提交详细的付款记录,证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487,000元(后经庭审确认被告已付7,020,000元),尚欠4,290,460.87元【4?L5-L10】。
6.发票开具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附随义务——开具发票,进一步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双方对已付款项的确认【4?L10-L15】。
(三)庭审辩论策略
李荣梅律师在庭审中的核心辩论策略及成效如下:
1.关于结算依据——成功推翻被告的单方结算主张
被告主张应以其单方出具的《分包结算汇总表》(结算价6,738,895元)为准,并称月度报量仅为付款依据而非最终结算依据【6?L5-L10】。
李荣梅律师通过举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发送的《劳务(专业)分包月度报量计算书》,证明被告在审核时将房租、水电费、罚款等扣款事项一并审核,且对原告当月施工情况在“完成形象部位”中予以认定。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月度报量审核即为对已完工程量的确认,对被告关于扣减的主张不予支持【9?L10-L15】。
2.关于施工质量与甩项——成功驳斥被告的抗辩
被告提交照片主张原告存在施工不到位、未施工、甩项等情形【5?L5-L10】。
李荣梅律师主张:被告在月度审核时已对施工情况予以确认,现提出扣减缺乏依据。法院支持该观点,认为被告审核时已对当月施工情况在“完成形象部位”中予以认定,故对其扣减主张不予支持【9?L10-L15】。
3.关于已付款金额——成功确认实际欠款金额
被告主张已付工程款702万元,并主张承兑汇票和保理的贴息费用应由原告承担【6?L10-L15】。
李荣梅律师对被告主张的贴息费用扣减提出异议,法院最终未支持被告的贴息扣减主张,确认已付款为702万元,尚欠1,770,377.56元【10?L5-L10】。
(四)诉讼请求的动态调整
李荣梅律师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将原诉讼请求4,290,460.87元变更为2,823,460.87元,体现了诉讼策略的灵活性和专业性【2?L10-L15】。
(五)最终代理成果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70,377.56元及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5年3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3.1%计算)【11?L5-L10】。
案件受理费29,387.69元,其中18,427元由被告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11?L10-L15】。
五、案例典型意义
月度报量审核的证明力认定:本案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总包方在月度审核时已将扣款事项一并审核并对施工情况予以确认,则事后不得再以施工不到位为由主张扣减工程款,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电子证据的运用: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云筑网平台审核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有效运用,为原告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撑,体现了现代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重要作用。
管辖权异议的应对:李荣梅律师成功应对被告两级管辖权异议,维护了原告的诉讼利益。
诉讼策略的灵活性: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证据情况及时调整诉讼请求,体现了专业的诉讼代理能力。
七、律师工作价值总结
工作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成果
管辖权异议阶段应对被告一审、二审管辖权异议两级法院均驳回被告异议,案件在XXX法院继续审理
证据组织阶段系统收集整理合同、产值确认记录、云筑网审核记录、签证文件、付款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已完工程量和欠款事实
庭审辩论阶段围绕结算依据、施工质量、已付款金额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法院采纳律师核心观点,驳回被告主要抗辩
诉讼策略调整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诉讼请求降低诉讼风险,优化代理效果
本案中,李荣梅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庭审辩论,成功为原告争取到1,770,377.56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胜诉判决,充分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代理能力。
李荣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