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荣梅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4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太行路南侧太行明珠东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河北XX律师XXX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XX。
法定代表人:高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X,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孙XX,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张XX,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邢X,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石家庄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高X、孙XX、张XX、邢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被告高X、被告张XX、被告邢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5100元;2.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3月25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等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XX公司通过XX公司提供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向轻易贷平台若干个出借人借款共计120000元,期限180天,利率4.25%,其他被告承诺为被告的借款向出借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各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通过轻易贷平台最终受让了各出借人对被告享有的全部债权,故提起诉讼。
被告XX公司、高X、张XX、邢X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孙XX辩称,我与原告及其他被告均不认识,当时我在创业需要一笔钱,轻易科技公司称五个人联保可以贷款,贷款可由本案五个被告平分,过了两天,我打电话询问钱是否到账,轻易科技公司说钱没有批下来,我也就没当回事,直到2019年4月份,我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让我过来应诉。在我对公司及其他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确实签了字,签字是真实的,但是签字担保的内容我不清楚,业务员也没跟我说。原告起诉的事实经过不清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7日,被告XX公司(乙方、借款人)与借款平台XX公司(甲方)签订《借款服务合同(QD1)》(合同编号为QD01JA001XXXX4337),约定XX公司向被告XX公司提供借款中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该合同第一条第11项约定轻易贷出借人可以将对乙方拥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合同同时约定,本协议所涉的通知、要求、债权转让、债务催收函及其他通信,可选择轻易贷站内信、邮寄两种方式之一送达。如选择轻易贷站内信方式送达,则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同日,出借人(甲方)与被告XX公司(乙方、借款人)、丙方(担保方)高X、孙XX、张XX、邢X、丁X(平台方)XX公司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协议约定出借人通过轻易贷平台向乙方出借一定金额款项,丙方已事先签署了编号为QD02JA001XXXX4337的《担保函(QD2)》承诺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乙方、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其根据本协议形成的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受让人仍有权继续转让债权。甲方、债权人可委托丁X通过轻易贷站内信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乙方、丙方,该等通知构成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且一经作出,相关债权转让即对乙方、丙方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生效,转让部分的债权即与债权出让人无关。同日,高X、孙XX、张XX、邢X分别与XX公司(借款人)签订编号为QD02JA001XXXX4337的《担保函(QD2)》,自愿为借款人在《借款担保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及其他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所有《借款及担保协议》项下的借款人欠出借人、债权人的应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借款服务合同》项下借款人欠XX公司的服务费及其他款项。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后吴XX(甲方、出借人)与被告XX公司(乙方、借款人)、丙方(担保方)高X、孙XX、张XX、邢X、丁X(平台方)XX公司根据上述《借款及担保协议》签订具体的《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甲方出借给乙方的借款本金为120000元,借款利率4.25%/180天,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乙方须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息共计1251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即构成违约。乙方违约的,须向甲方、债权人交纳借款本金金额的10%款项作为一次性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2018年7月27日,吴XX通过XX公司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向被告XX公司账户转款120000元。后上述120000元借款在轻易贷平台站内经过多次转让后,全部债权转让至原告XX公司名下,并在轻易贷平台站内向被告XX公司进行了通知。被告XX公司至今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XX公司通过轻易贷平台向案外人吴XX借款120000元,并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等事项,吴XX在轻易贷平台站内进行多次债权转让后将120000元借款全部转让给原告XX公司,并在轻易贷站内通知了被告XX公司,该债权转让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XX公司应向原告XX公司偿还该笔借款。《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为4.25%/180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违约金按照借款额的10%计算,并按照1‰/日计算延迟履行违约金,总和超过了法律规定,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被告高X、孙XX、张XX、邢X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X、孙XX、张XX、邢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XX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按照4.25%/180天计算,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以120000元为基数);
二、被告高X、孙XX、张XX、邢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X、孙XX、张XX、邢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家庄XX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741元,由被告石家庄XX公司、高X、孙XX、张XX、邢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