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XX。
法定代表人:耿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XXX律师。
被告:XX,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
被告:石家庄市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高赞路城XX。
法定代表人:马XX。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石家庄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6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00元(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逾期之日即2018年8月1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22日);3.判令以上所列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出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由XX公司推出的,由XX公司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本案被告一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2018年7月17日分别在高邑县XX公司和甄XX处消费25243元、10757元。以上原告替被告垫付的消费款项,被告仅归还原告0元,尚欠36000元拒不归还,其余被告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9日,原告XX公司(甲方)与被告XX(乙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网址为××下称“垫付宝”)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垫付宝网站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甲方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乙方知悉:垫付宝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甲方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第三条约定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变卖费等)。第四条约定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约违约金。
当日,被告XX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载明:根据贵公司与XX(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垫付卡领用合约》,为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现本人自愿为债务人在领用合约项下对贵公司所负债务之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出具本承诺函。
当日,被告XX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获取了垫付宝卡号,授信额度为36000元,账单日为每月8日,还款日为每月16日。2018年7月17日分别在高邑县XX公司和甄XX处消费共计3.6万元。被告XX未在还款日2018年8月16日前足额偿还该笔款项。原告通过短信多次催讨,被告也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承诺函》、垫付宝交易明细表、短信催款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XX在垫付宝网站商户消费后,原告依合约约定为其垫付了消费款36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足额偿还该笔款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合约约定不按时偿还应支付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庭审中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公司出具《承诺函》,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等法律赋予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XX公司欠款36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石家庄市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保全费520元,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XX
人民陪审员 尤XX
人民陪审员 于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