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玲玲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9日 7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一担任原告二的法定代表人,是“面板(F09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1030156623.0)”的专利权人。原告一与原告二于2013年1月1日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原告一将该专利技术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授权给原告二使用。
原告于2015年初发现二被告所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老铜匠门锁全铜门锁 欧式门锁 大门锁 房门锁DZ862/562-361”系列面板产品与原告的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相同,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其中被告二在著名的购物网站“京东商城(http://www.jd.com)”上开设了网上专卖店,放置了大量涉嫌侵权的上述面板产品的图片并配以文字说明,对该涉嫌侵权的面板产品大肆进行广告宣传,销售量非常巨大。被告二在该涉嫌面板产品上使用“老铜匠”注册商标,而被告一是该“老铜匠”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本案成功的关键,就是通过网络下单、收货、浏览收货信息三份公证,成功取得被告侵权的证据。所以,专利维权诉讼最核心的就是取证。庭审中,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经过比对,法院确认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涉案专利相同,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