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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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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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周XX与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张虹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4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原告,经常居住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原告诉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审判。后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3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需要向原告借款。2017年5月起,原告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信用卡刷卡机现金等方式共借给被告33万元。2018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实际向原告借到款项33万元,承诺分期付款,于2021年3月31日前全部还清;如任一期逾期,原告可随时就剩余欠款一并起诉,并承担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分文未付。

被告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还款承诺书一份、照片两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因生意周转所需向原告借20万元,期限为10个月,于2018年4月29日一次性还清。但到期后被告并未归还上述借款。2018年7月28日,被告又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截止2017年9月被告向原告借33万元,原告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式将33万元实际交付给被告。被告承诺于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3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3万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归还3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3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归还3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3万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归还3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3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归还3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3万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归还3万元。如任一期逾期,原告均可随时就剩余欠款一并起诉等。然,被告至今未还33万借款,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证实,且该借贷关系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之禁止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理应按约全面履行。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借款出借义务,被告未能按时归还本金,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进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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