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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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张虹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16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孟XX,女,住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女,住绍兴市。

原告孟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孟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5月30日,被告陈XX因经营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291000元,其中20万元为被告使用经营业务所产生(卡号x信用卡,额度20万元以及截止2018年5月30日未还款利息91000元,合计总额291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借款期限内所有产生的利息及其逾期利息由借款人承担;从2018年6月30日起每个月还1万元本金并在每个月30号前打入孟XX指定的银行账户62×××13;若借款人有连续两月逾期未按约支付,出借人可就剩余本金及按月息二分计算的违约金立即一并要求履行,由此引起诉讼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另约定:银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全部由被告承担和补偿。同日,被告另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其用原告孟XX身份证办理的信用卡,额度为20万元,实际为其所用;现信用卡逾期未还,本金和利息共计291000元已由孟XX全额偿还;当时向银行共同办理信用卡的有四人,贷款总额为80万元,均为其所用;故此次原告归还信用卡贷款后,跟其他三人的贷款无任何关系,如银行要求原告承担其他三人的连带偿还责任时,由其全权负责并偿还。

另认定:原告孟XX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原告孟XX自认,借据出具后,被告于2018年6月、7月、8月、9月合计向原告支付51000元及合同约定的相应利息;并陈述此后被告未再还款,现尚欠原告本金2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孟XX与被告陈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可视为双方之间达成借贷合意,原告通过银行贷款、还款且款项为被告所用可视为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款项。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24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有合同依据且金额合理,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归还原告孟XX借款本金2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陈XX支付原告孟XX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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