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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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张虹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女,住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男,住绍兴市。

原告陈XX与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8月1日起,被告因工程垫资困难陆续向原告借款58万元,2019年5月1日,被告汇总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58万元,月利率2%,利息每月结算打入原告银行卡,如不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愿承担-切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和法律责任。后原告因资金困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仅归还本息3万元,余款认借,但以无钱推脱归还,遂酿成纠纷。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55万元;2、被告以55万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从2019年5月2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暂计11000元(暂计至2019年6月2日);3、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认定,2019年5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人杨X于2019年5月1日向出借人陈XX借款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小写580000元,借款期限,月利率2%计算分利息,利息每月结算打入陈XX银行卡。还款日期于年月日,归还本金及利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本人愿承担一切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和法律责任”。

同时查明,原告于2018年8月1日、8月2日、8月10日、8月12日、8月15日、8月17日各支付给被告5万元。2018年8月23日原告支付给被告2万元,9月10日原告支付给被告56000元。2018年9月28日,原告支付给被告5万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所交付的本金除上述汇款外,其余为现金。被告后于2019年5月7日还款3万元。另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并约定律师费为2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1张、银行交易清单1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1份、发票1张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和银行交易明细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金额为58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因2019年5月1日被告出具的借条载明月息为2%,被告已归还3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5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24%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中同时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现原告主张律师费2万元,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陈XX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杨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XX律师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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