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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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与戴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张虹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沈XX,男,1943年7月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戴XX,男,1942年12月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高XX,女,1945年10月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沈XX与被告戴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戴XX、高XX立即归还借款19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XX、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10日,被告戴XX向原告沈XX借款100000元,被告戴XX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2016年2月10日,被告戴XX又向原告沈XX借款90000元,被高戴XX出具借一份给原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

2018年9月7日,被告戴XX出具承诺书一份给原告,承诺借款19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利息按借条结算。2019年7月4日,被告戴XX又出具承诺书一份给原告,承诺借款190000元于2019年年底还清。

另查明,被告戴XX和高XX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原告持有二借条和二份承诺书的原件,故被告戴XX向原告沈XX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戴XX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戴XX归还借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高XX共同还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不付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仅支持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部分,其余部分不予支持。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XX归还原告沈XX借款190000元,支付自2018年12月31日至款清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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