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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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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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詹X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张虹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经常居住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X,男,1969年10月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证件号码X。

原告陈XX诉被告詹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XX、人民陪审员董XX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并于202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张虹到庭参加诉讼,詹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詹X立即支付欠款539304.4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詹X承担陈XX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7000元。事实和理由:詹X因经营纺织面料所需委托陈XX代购代付相关材料等款项。双方于2019年8月21日经结算,由詹X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陈XX代购材料等款项539304.45元,詹X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陈XX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由詹X承担,如发生纠纷,由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处理。后詹X未向陈XX支付款项,经催告后仍未支付,遂陈永强提起诉讼。

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XX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詹X确认截至2018年8月21日尚欠陈XX代购材料款539304.45元,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且陈XX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詹X承担的事实;

2、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和律师费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陈XX为实现本案债权已支出律师费27000元的事实。

X未提交证据材料,亦未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对陈XX所举证据和陈述的质证权。

针对陈XX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评判如下:陈XX所举证据系原件,且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X作为欠款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至2019年8月21日,詹X[香港身份证号码X]欠陈XX(身份证号码X)代购材料等款项伍拾叁万玖仟叁佰零肆元肆角伍分(539304.45元),詹X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陈XX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由詹X承担,如发生纠纷,由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处理。

另查明,陈XX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27000元。

现陈XX以詹X未能按约支付款项为由,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因詹X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为涉港商事纠纷。就法律适用而言,当事人之间的书面约定并不明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陈XX为内地公民,故本案适用内地法律。

本院认为,詹X尚欠陈XX代购材料等款项共计539304.45元,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由陈XX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现詹X未能按约归还款项,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故陈XX起诉要求詹X归还款项539304.4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欠条还约定了詹X应承担陈XX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故对于陈XX要求詹X支付律师费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詹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陈XX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詹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XX款项539304.4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

二、詹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XX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7000元。

如果詹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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