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直播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账号的财产权益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账号本身,二是经过用户对账号个性化使用、经营产生的粉丝、流量等财产性权益。根据直播平台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小王未经平台审核将账号交给小宜使用,属于违规转让,平台终止小王继续使用账号,是基于协议约定和规则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构成侵权。小宜未被列入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黑名单,直播平台与小宜重新约定账号的使用权由小宜享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账号是通过小宜长期运营,才产生了粉丝数量等新的财产性内容。该部分财产内容源于观众对小宜及其直播内容的肯定,建立在小宜的劳动与经营之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将相关财产权益分配给创造者,符合劳有所得的价值导向,也更加公平。
“借名”直播是网络直播新业态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该案既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认定问题,又涉及到实名认证监管以及平台的自治权边界问题,这些均属于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案件转变了对网络虚拟财产“赋权”的固有思维,从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目的与所追求的社会效果出发,融入了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劳动贡献论的考量,有效平衡了各方利益。在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情况下,该案对于虚拟财产保护的回应具有“填补规则”的作用,有利于构建良好的虚拟财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秩序,也有利于推动平台认真落实网络实名制,优化数字经济领域营商环境建设。
本案探索从“赋权”思维路径走向“功能”思维路径,回归到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目的与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以功能为导向解决“借名”纠纷。
注册人以同意服务协议的方式与平台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受协议约束。注册人将账号转让他人而未告知平台,平台不知悉服务对象已经变更,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然是与注册人建立合同关系。因此,从合同外观来看,在账号实名认证人为注册人期间,注册人享有使用权。但实际使用人通过个人劳动创造、增进了账号的虚拟财产,其是否享有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利益?如何保护实际使用人的该项财产利益呢?
本案中,注册人属于违约转让账号,直播平台有权据服务协议终止履行合同,并有权就账号与使用人订立新的合同。对账号内添附的虚拟财产的保护,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公平原则出发认定各方对网络虚拟财产形成所作出的贡献。网络虚拟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价值,民事主体为获得相应的价值付出了劳动。将虚拟财产权益给予付出劳动的一方,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鼓励劳动、鼓励创造社会财富的价值导向。二是从效率原则出发,最大限度发挥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小王注册新账号的成本低,而小宜舍弃该账号,会造成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浪费。
司法裁判应当尊重虚拟财产的发展规律,平衡好各方利益。互联网平台也应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管理,提升实名监管的精准性,真正做到“实名”又“实人”,有效打击规避监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