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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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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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XX、王X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罗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8〕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XX、王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汤XX、王X及汤XX的辩护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汤XX以接受曾X委托收取债务为由,纠集被告人王X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四村上街XX创新电脑店、XXX,欲向耿X收取债务未果,遂于次日凌晨,先后到上述由被害人梁X1经营的濠四村的创新电脑店、陈X经营的张家边五村的创新电脑店,使用油漆在两家电脑店的卷闸门上喷写“黑店、王某”等字样,以威胁他人还钱。
同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汤XX、王X和叶X(另案处理)又到上述两家电脑店,分别向店内泼洒油漆。同日,公安人员将汤XX、王X抓获归案。归案后,汤XX、王X如实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XX、王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梁X1、陈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微信聊天截图、视频截图、曾X交通事故相关资料、修车单据、电子证据、转让合同、转让费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王X的学生证、户籍证明,证人耿X、梁X2、曾X、彭X的证言,同案人叶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汤XX、王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XX、王X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汤XX、王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王X系在校学生,在本案中亦为他人所指使,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汤XX的辩护人辩称汤XX的行为不属于多次恐吓,且对象仅针对债务人,经查,本案事出有因,但汤XX并非债权人,虽接受委托,亦可采取合法手段,不能以此为由采取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多次恐吓他人的非法手段催收债务,对上述辩称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汤XX受托为他人收取债务而引发本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没有犯罪前科,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
二、被告人王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山律师 罗江民,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工作经历:在广州市、中山市从事司法工作15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达21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