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江民律师
罗江民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中山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黄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8〕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XX出庭支持公诉,黄XX及其辩护人罗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黄XX以牟利为目的,在中山市西区翠景XX卡经营棋友棋牌室期间,要求前来的参赌人员购买赌博筹码,在赌博结束后将筹码与赌场兑换现金,通过每人每小时抽取人民币30元抽头渔利。同年12月4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商铺内将被告人黄XX抓获,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2000元、筹码73张、麻将机8台、麻将16副、手机6台、显示屏、pos机等作案工具。归案后,被告人黄XX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缴获的赌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黄XX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X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黄XX的辩护人提出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没有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等一批,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山律师 罗江民,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工作经历:在广州市、中山市从事司法工作15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达21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