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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诉周某、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凌华丽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3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丹,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华丽,广东智宸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符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4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各当事人对符某在涉案工程施工现场跌落受伤这一事实均没有异议,符某主张其因受伤而产生了相关的损失,一审法院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查明符某损失的具体项目及金额。但一审法院除查明符某住院期间的支出的医疗费及评定伤残等级支出的鉴定费外,未对其他损失予以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此外,根据一审庭审中周某、陈某的陈述,涉案工程增加工程量的价格由其两人商定,一审法院对此事实的查明可能存在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4715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符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7.39元,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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