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宿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XX厂、淮安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2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2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迁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