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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合浦县农业农村局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邓发春|时间:2020年07月16日|1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复议申请人李XX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浦法院)(2019)桂0521执136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合浦法院查明,李XX据以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合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仲案字【2005】第93号仲裁裁决,该裁决第二项“裁决书生效后15天之内,被诉人的第三人按申诉人工资383元的百分之九十标准更正退休待遇”。就该裁决书中的退休待遇及更正退休待遇的问题,该院于2019年10月21日函询合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4日复函该院称“一、合劳仲案字【2005】第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主文第二项中“更正退休待遇中的退休待遇是指原合浦县水产畜牧局2004年12月批准李XX退休后的退休待遇;二、合劳仲案字【2005】第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主文第二项更正退休待遇中的具体措施及具体内容是指第三人原合浦县水产畜牧局按申诉人李XX工资383元的百分之九十的标准核定李XX的退休待遇”。
合浦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XX根据合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仲案字【2005】第93号仲裁裁决书主文第二项的内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退休待遇,而根据合劳仲案字【2005】第93号仲裁裁决书及合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函,合劳仲案字【2005】第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主文第二项的内容是要求合浦县农业农村局核定李XX的退休待遇,而非支付退休待遇,故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并无执行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XX的执行申请。
李XX申请复议称,根据合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仲案字【2005】第93号仲裁裁决,合浦县水产畜牧局按李XX工资383元的百分之九十标准更正退休待遇,李XX因此请求合浦县农业农村局按其更正后的待遇即每月344.7元发放工资明确。合浦法院认为其申请执行没有依据及依据合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函裁定驳回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合浦法院(2019)桂0521执1368号执行裁定。
本院对合浦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明,根据中共合浦县委员会合发【2019】3号文件印发的《合浦县机构改革方案》,合浦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的职责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整合,不再保留合浦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组建合浦县农业农村局,合浦县水产畜牧局的权利义务由新的机关法人合浦县农业农村局承继。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执行依据是否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复议申请人李XX据以申请执行的依据为合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仲案字【2005】第93号仲裁裁决主文第二项的内容,该裁决主文第二项的内容是要求合浦县农业农村局(原合浦县水产畜牧局)核定李XX的退休待遇,而非支付退休待遇,因此,复议申请人李XX申请执行的依据没有金钱给付内容,其申请法院执行合浦县农业农村局给付金钱没有依据,故合浦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李XX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复议申请人李XX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合浦法院(2019)桂0521执136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李XX的复议申请,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9)桂0521执136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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