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诉被告唐XX、北海XX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陈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XX撤回起诉处理。
发布者:邓发春|时间:2020年07月16日|4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诉被告唐XX、北海XX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陈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XX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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