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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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中如何认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特有份额

发布者:谢恬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继承 |1353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李大某长期患糖尿病、双目失明生活无法自理长达数十年,其配偶及子女不闻不顾,一直由李大某之妹李某悉心照顾。2010年,李大某立有公证遗嘱将登记其名下的房产份额及其个人财产遗留给李某,任何人不得干涉。2012年4月,李大某因肾衰竭、糖尿病不治身亡,遗嘱公证书生效,李某应依法继承公证书中指定的遗留财产,但李大某之妻及子女不配合办理。故,李某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

1、遗嘱公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庭审中,李大某之子李小某提出其父亲双目失明不可能在公证遗嘱书上签字确认,对公证过程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主张其父亲生病期间神志不清,公证书遗嘱内容应属无效。

2、李小某是否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特留份额情形?

庭审中,李小某提供残疾证证明其在参军期间手臂受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且其提供居委会证明其由于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工作,无生活来源,经济情况十分困难,要求享有《继承法》规定的特留份额。

律师应对:

关于李小某主张的公证遗嘱书无效之说,其并无相关证据进行佐证,且遗嘱公证书经合法程序公证、内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合法有效,作为代理律师并没有在这个争议方面花费时间,而重点在对于李小某提出的新情况即其属于残疾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如属实,则这将影响李某获取李大某遗留所有财产的合法权利。为最大化维护委托人李某的合法权益,作为代理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冒着酷暑天气先后走访了社保局、李小某曾工作的几家单位、李小某所在街道等多地进行调查取证,并一一排除了部分单位不接受法院调查令的困难,最终查证以下影响案件判决的关键事实并取得了相关证据:

1、李小某在其父亲李大某去世时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直到本案诉讼前一个月其才辞去工作;

2、李小某每月按照上海市残疾人相关规定领取民政局拨发的残疾抚恤金1977元,具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换言之,李小某故意在制造其符合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形式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的意见》第十二条:“对《意见》第37条的理解。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视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在遗产处理时,原有劳动能力或有生活来源的健康人,因情况变化而确实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从实际出发,分给适当遗产。”之规定可知,根据李小某的情况其适用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须是遗嘱生效时,而非遗嘱生效之后,则显而易见李小某不属于特留份额的法定情形,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及证据。

律师心得:

办理本案的过程中,面对突发的新情况、重重困难,作为代理律师始终坚持责任、诚信、品质的核心价值观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并贯彻了穷尽一切合法渠道和手段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最终为当事人的委托案件取得了全面的胜利,赢得各方赞誉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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