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房地产市场行情总体而言比较火爆,很多人急于购房,在对房屋状况及周边配套设施等都不是很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签订了认购协议(购房意向书/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支付了购房定金。但事后详细考虑之后,又不想再买了,要求开发商或房东(以下统称“卖房人”)退还定金。
如果以房屋状况或房屋周边配套设施不符合自身要求等理由主张退房,在法律上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因为,在购房时,购房人理应详细查看房屋现状,对房屋周边配套设施也应详加了解,以此为由主张退还定金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购房人违约,卖房人有权不退还定金。除非,卖房人对房屋现状和周边配套设施作出虚假陈述,有欺诈行为,且严重影响购房人作出购房的决定。
既如此,购房人是否就没有任何办法可以主张退还定金呢?
这倒也不是,虽然购房人因自身原因主张退还定金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也还是有一定的补救措施的。
认购协议(购房意向书/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双方就购房事宜所初步达成的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预约,该合同仅是大致约定了双方所购房屋的坐落、价格、款项支付方式等。一般而言,认购协议(购房意向书/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均会约定,双方应当在……天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在签订认购协议(购房意向书/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卖房人和买房人所负有的合同义务是本着诚信的原则就《房屋买卖合同》的诸多条款进行协商,并最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但是,如果双方本着诚信的原则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行磋商,但就合同中一些重要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导致最终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都不负有违约责任。此时,购房者即可主张退还定金。
笔者曾经处理过的一个案件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帮助购房人要回定金的。当时,购房人也是草率的做出了买房的决定,他找到我时,我告知他不能够直接告诉开发商要求退还定金,而要到开发商处商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在协商相关条款时,我们发现开发商所使用的并非是政府部门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而是纯粹由开发商自己拟定的合同,且合同中有诸多不公平的条款,最终我们决定以此为由不签订购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最终经过努力,开发商退还了购房人所支付的全部定金。
附相关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