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意向合同后,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根据协议主张购房款10%的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购房意向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若发生违约情形,守约方不选择定金罚则的,可按房屋转让总价的10%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而房屋转让总价的10%一般都要比购房定金高很多,因此,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往往会选择按照购房总价的10%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在房价不断上涨的当下,卖房人违约,不愿再出售房屋,买房人主张按购房总价10%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尤为普遍。
那么,买房人的这一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笔者查阅了相关案例,发现仅有个别案件法院支持了买房人的主张,绝大多数案件,法院均会对买房人所主张的违约金进行扣减。
但是,法院在对违约金进行扣减时,也会考量同期房价的涨幅。如同期房价涨幅较高,法院所扣减的比例就较低。如同期房价涨幅较低,则法院所扣减的比例较高。下面笔者将通过三个案例对此作出说明:
案例1:吕伟与高存禹、黄雪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3民初7281号。该案买卖双方于2016年9月12日签订《购房意向合同》,房屋总价为188万元,因卖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违约金188000元,此外还主张因房价上涨所造成的损失615400元。最终法院支持了买房人188000元违约金的主张,此外还要求卖房人赔偿买房人损失5万元(但是杭州中院二审改判,仅支持188000元违约金,不支持房价上涨的损失)。
案例2:文芳与洪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03民初3384号。该案买卖双方于2017年2月14日签订的《购房意向合同》,房屋总价为300万元,因卖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违约金30万元,此外还主张房屋差价损失50万元。最终法院支持了买房人22万元违约金的主张,未支持房屋差价损失。
案例3:冯骏与戴甜甜、卢孔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10民初17810号。该案买卖双方于2017年8月27日签订《购房意向合同》,房屋总价为153万元,因卖方违约,买方主张违约金153000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9万元。
案例1中,2016年9月份,正是杭州房价飙升的时期,因而法院全额支持了卖房人违约金的主张。案例2中,2017年2月份,杭州房价也还处于不断上涨的时期,因此法院也支持了较高比例的违约金,扣减的比例较低。而案例3中,2017年8月份,杭州房价涨幅已有所放缓,法院所支持的违约金比例也较低,扣减的比例较高。
对于买房人所关注的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案例1一审虽部分支持,但二审不予支持,案例2法院也未支持。对此,笔者将另文作出详细分析,为何法院不支持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