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五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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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意向合同后,卖房人违约,买房人能否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房屋差价

发布者:李五伟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660人看过


签订购房意向合同后,卖房人违约,买房人能否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近两年,全国各地房价不断上涨,由此所产生的购房纠纷也日益增多。签订购房意向合同后,卖房人违约,不同意售出或要求加价的情况就是其中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

那么,在卖房人违约的情况下,买房人能否要求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房屋差价损失呢?

很遗憾,一般而言,买房人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且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也无权主张房屋差价损失。而这是《购房意向合同》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

《购房意向合同》是购房双方所初步达成的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预约,该合同仅是大致约定了双方所购房屋的坐落、价格、款项支付方式,此外中介亦是该合同的主体。一般而言,《购房意向合同》中均会约定,双方应当在……天内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才是详细约定购房双方权利义务的本约合同,中介也非该合同签约主体。

    因《房屋转让合同》诸多条款在《购房意向合同》中并无约定或仅有粗略约定,故购房双方需详细磋商才能最终签署《房屋转让合同》。而签署合同乃是民事主体的自由行为,不能强制其为之。因此,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无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此外,法理上而言,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最大区别之一在于,预约合同违约没有可得利益损失,本约合同违约则可能存在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卖房人仅凭《购房意向合同》这一预约合同主张房屋差价损失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附相关规定: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

三、对于因买卖一方违反意向书约定,致使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处理?
  答:首先,根据本地区的房产交易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房屋交易必需要签订相应的正式房屋转让合同方可实施。因此,上述意向书的内容约定即使完备,但也只能认定为正式房屋交易行为实施前的预约。
  其次,因一方违约行为而无法达成本约,即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情形下,其违约责任也仅能是该预约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交易双方的实际损失也应限定在为准备达成本约而支出的费用范围内。对于未达成本约所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即房屋交易的价差,则一般情形下不属于赔偿范围。
  第三,对于一方当事人主张继续履行该意向书约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一般情形下,应不予支持。对于因国家政策原因导致签订意向书时约定的交易条件发生变更,且双方也未能就变更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该意向书,应予以支持,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形确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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