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双方最终未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中介按购房意向合同所约定的“定金的25%或50%”主张居间报酬或居间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不论双方无法就买房事宜协商一致而未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还是因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未房屋转让合同,法院均不会按照购房意向合同的约定支持中介所主张的居间报酬或居间费用。
法院一般都将该约定认定为格式条款,作无效处理,或作为不公平的条款,不予采纳。
如:杭州互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杨美华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民终5477号。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互悦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在互悦公司对上述限制买卖双方根据定金罚则依法取得收益的条款既未采取加粗加深字体等合理方式提请杨美华注意,亦未举证证明其在签订该协议时已就此向杨美华进行明确告知的情况下,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二、法院如何认定中介可主张的居间费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院一般是酌情确定居间费用的,该费用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左右。
如因买卖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最终未签订购房合同,为体现对违约方的惩罚,法院所支持的居间费用可能会高些。
如:**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郑*(JUNGSEI YOUNG)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0)长民三(民)初字第837号。该案,法院支持了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