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逸生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西

谢逸生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7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0781596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2日|分类:法学论文 |422人看过举报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容易引发纠纷的一类案件,特别是出现承租人、次承租人的情况下,责任该如何界定,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如何确定。

  一、责任承担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该条款对于承租人未及时返还租赁物时该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虽在一般租赁合同中可能会载明租赁物租期届满后承租人应返还等字样,但承租人未及时返还租赁物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亦未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款涉及到了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后,承租人应该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若承租人已经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的,房屋实际占有人即为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应负有返还房屋给出租人的义务,此时,实际占用房屋的占有人即为返还房屋的义务人,如占有人逾期腾房,则应由占有人支付逾期腾房的占用费。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制度的奠基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后,出租人根据合同只能向承租人主张房屋租金和占用费,出租人无权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次承租人主张逾期腾房的占用费。而《解释》第十八条所指向的对象是次承租人,即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的情形下,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但实际占有房屋的是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次承租人不再拥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使得次承租人对出租人所有的租赁房屋构成了无权占有,出租人基于所有权有权向次承租人主张侵占的房屋,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均负有腾房的义务,承租人有权请求实际占有人腾房,出租人亦有权向次承租人主张逾期腾期间的占有使用费。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出租人有权向次承租人主张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并不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这与合同的相对性相呼应。

  二、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问题

  《解释》第十八条虽然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对于如何确定占有使用费仍然没有具体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要求,“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参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来确定占有使用费,还有部分法院按照房屋占用期间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占有使用费。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若出租人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来确定占有使用费,毋庸置疑,其诉请很大程度上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出租人诉请当中未明确占有使用费具体数额,交由法院作出裁决,或者出租人诉请要求按照房屋占用期间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占有使用费。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又该如何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说后者出租人的这一诉请是否会得到法院的依法支持。

  (一)违约的动机和可期待利益

  房价攀升导致房屋租金水涨船高,甚至相差几个月的同一房屋租金都变化甚大,而一年或几年前的房租金与当前市场房租租金相差甚大。基于这样的现实,租赁房期满后,承租人要么继续承租,而此时恰恰遇逢这样的局面,现时的房屋租金已经大幅上涨,若承租人继续承租,出租人势必会按照当前市场房屋租金价格出租,如果承租人另行选择其他同类的房屋,无论如何,租金上涨的局面无法避免,承租人将无法期待满意的结果。

  承租人若在租期期满后选择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这势必引发违约行为。出租人诉至法院寻求法律上的支持,承租人必然承担败诉的后果。到这里,有两方面情况将对承租人有利。其一,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若参照以前房租租赁合同租金给付,虽表面上出租人的权益得到了维护,但出租人的既得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有违契约精神,因为这意味着承租人只需要按照以前的租金来赔偿支付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而无需按照当前市场房租租金价格支付高出以前一大截或数倍的租金。基于这样的心里,这种可期待利益变相促使承租人毫无担心的选择违约。其二,房租租期期满后时间的问题。从承租人违约到法院判决,甚至上诉等程序,这段时间已足够承租人使获得的利益最大化,而出租人则蒙受着房屋被侵占,又无法按照当前市场租金价格得到赔偿,更无法使房租顺利出租的损失。客观上对承租人形成了一种变相激励,不利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如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可以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该两法律条款,虽不是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有关法律情形,但对于如何确定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具有借鉴意义。承租人未及时返还租赁房屋,则应赔偿违约行为造成出租人获得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这种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是基于出租人及时收回房屋另行出租所获得的市场收益,逾期腾房的占用使用费参照承租人违约占用该房屋期间当地当时的租赁市场价格确定,系保障守约方即出租人的利益,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西 南宁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0781596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64104

  • 昨日访问量

    84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谢逸生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