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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产权房出路的认识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3日|分类:法学论文 |392人看过举报

    关于小产权的合法性问题,众多的理论学者和实践者都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只有正确理解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才能对小产权房的发展准确把握,换句话说,小产权房问题其实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则是一个社会和政策问题,简单的认定其合法或非法,都不符合当前的中国国情以及未来发展,只有采取“老房从宽、新房从严”的灵活手段,从时间上新老划断,才能稳妥解决此类问题。

??一、老房从宽,对已经建成或入住的小产权房,使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补缴部分土地出让金,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条确认其合法性。在现阶段,小产权房交易火热、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房价一直上涨,而中低收入的阶层购买房屋能力不足,据08年6月国土资源部统计数字,小产权房已经占到中国村镇住房总量的20%,如此庞大的数字,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如果简单否定已经存在的利益格局,势必造成不稳定问题的发生,这与创建和谐社会的宗旨相悖。只有采取疏导的方法,在政策和法律层面给其留下一定的空间,才能稳妥解决此类问题。

??二、新房从严,对在建、新建小产权房,一律严格限制。众所周知,土地是稀缺性资源,耕地更是稀缺的,特别是在人口众多的中国,耕地保护更显重要,小产权房导致农业生产因土地缺乏而破坏整个农业生产系统。同时,由于我国农业经济的相对落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未真正建立等多重因素的限制,因此从我国的农业安全、农村和谐和农民利益角度看,“小产权房”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严格限制,以防其影响扩大,造成更大的社会利益损失。

?三、“小产权房”现象所带来的问题在于集体土地流转缺乏明确的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的背景下,应当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加快集体土地流转的立法工作。《物权法》规定,对于物权给予平等的保护。应当尊重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是在符合法定程序条件下,尊重农民集体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加快研究农村土地直接进入市场的途径和相关制度,在保证农民的土地收益,解决农民生存问题的同时,确保农民通过土地收益改善环境和生活条件。但“小产权房”现象所带来的问题不仅仅如此,是坚持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还是应该走城乡一体化、城乡互动、城乡均衡的发展道路?这是小产权房”现象所带来的根本性问题,它关系到中国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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