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终止都有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常常被人们混淆,甚至律师与法官等专业法律人士在诉讼中的适用亦有混淆,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本质上有很大的区别,二者在适用范围、效力与法律后果方面均有差异,为了正确适用,笔者小作以下区分。
1、二者的逻辑关系为包含关系,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前,当约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溯及地消灭;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故合同终止的外延较合同解除大,合同解除属于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3、法律效力不同:合同解除是双方权利、义务彻底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合同的解除不仅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4、发生阶段不同: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尚未履行完毕之前,而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之外还包括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多种情形,在诉讼过程中,常常见到当事人要求终止合同,其实大多数是要求“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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