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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建设局频成被告 房屋登记审查规则应改革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500人看过举报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权利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房屋登记由其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近年来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房屋登记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房屋行政登记类案件被告多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建设局,其特点主要有:

  一、引发诉讼的原因多样。除常见的房屋权属争议外,原告多以登记机关对伪造的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文件未尽到审查职责主张撤销登记行为;此外,原告以登记机关变更或撤销登记行为时未履行告知程序为由主张赔偿。

  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多。与一般行政案件只有行政机关和行为相对人参加诉讼不同,房屋登记类行政案件中除了原、被告之外,证载的权利人将会依法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讼争房屋几经转手,那么纠纷涉及的利益相关人则更多。

  三、行民争议交叉现象普遍。房屋登记案件均涉及关联民事诉讼,这类案件原告在行政诉讼前大多曾提起民事确权或赔偿诉讼,或至少在诉前被告知提起民事确权之诉,希望通过行政诉讼否定瑕疵行政行为推翻确权案件的民事判决;

  四、申请人伪造材料骗取登记的情况多。申请人经常伪造的材料包括赠与(或遗嘱)公证书、放弃继承声明、未婚证明、办理登记委托书等等。

 五、原告诉请未获支持比例高。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结案方式以判决驳回居多,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权益的考虑,即便涉诉登记行为存有瑕疵也不宜撤销,故原告要求撤销的诉请难获支持。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

  一、房屋登记行政机关未尽必要审查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主观存在过错。1、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2、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未作全面审查。3、因工作过失造成权属发生转移,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事实,提供虚假登记资料。1、申请人提供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等身份证明材料或公证书、房屋交易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办理权属转移登记。2、申请人与中介机构共同欺骗公证机关,骗取公证文书,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应设立以实质审查为核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我们在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时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核职责,二是登记结果是否正确。从登记公信力所要求的应然状态来讲,采用实质审查赋予了登记机关的主动调查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的一致性,减少错误登记的发生。同时建立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登记人员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问题时无人担责的情况。

  二、加强对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登记机关各窗口之间的沟通。对登记执法人员,可以组织专业培训;也可以到法院旁听涉房行政案件的庭审,直观地发现登记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感受登记错误可能带来的后果。同时,在登记机关的各接件窗口之间应构建一个信息共享和查询的平台,从而杜绝少数申请人利用窗口之间交流不畅的漏洞骗取登记的现象。

  三、对司法实践中房屋登记行政案件民、行交叉的问题进行统一和规范。应统一司法实践中解决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民、行交叉的问题,对合法的房屋登记法院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登记机关已尽到审查义务但转移登记结果的确错误时应当判决撤销,如果房屋已由他人善意取得,就可以确认登记行为违法保留登记的效果,如果可以补正,则应责令登记机关补正。

  今后,房屋登记行为、权属登记类案件的审判行为还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们认为,要实现良好的登记秩序,完善、明确的法律依据是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开展工作的重要前提,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重要的基础,健全房产管理系统的错案追究机制则是重要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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