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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与能否被继承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 |428人看过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宅基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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