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购房的银行贷款,婚后配偶方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2010年4月1日,黄某就其向某房产公司购买的一套300平方的房屋向银行贷款148万元,房产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直至贷款银行拿到房屋抵押他项权证。2010年12月27日,黄某与孙某登记结婚。2014年7月31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为黄某与孙某共同共有。
之后,黄某个人涉及其他诉讼纠纷,上述房屋于2014年9月11日被法院查封。被查封后,房屋抵押登记无法办理,黄某未能再继续归还贷款。银行遂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房产公司代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合计140万余元。房产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将黄某和孙某夫妻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共同归还上述代偿银行贷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黄某、孙某两人名下,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某在接受共有该房屋同时,应当视为对房屋上贷款债务的一并负担。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偿行为使得案涉房屋上的债务得以清偿,孙某和黄某作为房屋共有人均成为受益人,理当对代偿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判决支持了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常来讲,夫妻共同债务是针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包括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但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购买的财产,比如房屋,婚后以登记等形式明确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接受该财产的一方对于上述债务也应当视为一并负担。换言之,接受财产的一方不能只享有共有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就本案而言,孙某作为房屋共有人,应当与黄某对于房产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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