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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介公司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亟需重视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82人看过举报

受国家调控政策影响,房屋租赁市场持续升温,辖区房屋租赁中介公司亦应势而增,由于中介市场比较混乱,中介公司鱼龙混杂,使得承租人、出租人与中介公司的纠纷凸显。

一是中介公司违规操作。如中介公司以代为出租之名行转租之实,首先与出租人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再以出租人名义与承租人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房租和押金,再由中介公司转交至出租人,而在其向出租人履约的过程中,中介公司经常以种种理由拖延或拒绝返还租金和押金,导致出租人诉至法院。特别是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有大部分注册中介公司的主体为外地人,因中介公司注册准入门槛低,有的是注册一个空头公司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吸取一定租金后卷款跑路。

二是中介公司滥用代理。如有的中介公司采取哄抬租价、违建“胶囊房”及隐瞒房屋实情等手段为已牟利,导致房东、租户与这些中介公司之间纠纷不断,法院亦应接不暇。由于承租人主要集中为农民工、大学生及其他进城务工人员,不仅双方矛盾较为恶化,还对承租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影响,如果不谨慎处理,容易产生新的纠纷。

三是房屋租赁合同隐藏猫腻。房屋租赁合同大部分为格式合同,中介公司基于承租人不了解房源、价格低廉的心理,或者基于出租人急于促成的心理,故意不对合同内容作出说明及重要提示,导致交易双方在违约条款的设定、押金的收取方式及房租的给付时间等条款存在较大争议;有的中介公司明确约定在租赁期内甚至租赁期后一段时间内禁止房东与租户自行协商签订合同,导致房东的正常收租权及租户的居住权难以得到保障;有的缺失齐备的当事人签章或日期,且无出租房屋移交手续等其他佐证,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四是出租人及承租人维权难。一方面送达难,有的中介公司负责人拒不到庭应诉,拖延诉讼程序进程,有的中介公司“人去楼空”,当事人无法提供正确的送达地址,导致维权难;另一方面举证难,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部分房东和承租人无法举出对方的真实身份、住所地、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有的无法提交房屋使用、物品交接、退租清单等相关证据,导致面临败诉的风险。而且,在判决生效后,因有的中介公司无实缴资本且受害人数众多,法院也容易陷入执行难的尴尬境地。

对此,建议:

一是加强行业规范。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提高相关领域的准入门槛,相关部门应联手严厉打击非法房屋租赁中介。

二是提高承租人及房东的法律意识。事前预防事后救济是关键,承租人一定要对中介公司的资信度及地段基本价格有充分的了解,不可一味追求房租价格低廉而忽视中介公司的资信度。出租人要注意房屋租赁过程中的风险防控,要在权利受侵害前能加强防范,在权利受侵害后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更好地救济自身权益。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加强合作,多角度进行法律宣传和普及;管理部门应向有关房屋中介公司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自身管理和员工培训;借助媒体及典型案例,曝光违法中介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增加其违法成本,同时也通过这种信息公开方式为承租人及房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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