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未作登记的抵押合同虽公证仍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还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许多当事人因缺少法律知识,认为抵押合同只要经过公证就有效,而没有及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法律规定登记才生效的情形而未登记的,造成抵押无效,当事人需承担无法取得优先受偿权的不利后果。
[案情介绍]
1994年至1998年,某厂以改造轮毂生产线、轮毂技改工程等名义向银行贷款二十次,其中1994年10月30日贷款1155万元、1995年3月15日贷款1050万元、1996年8月7日贷款1000万元、1996年12月3日贷款300万元等四次共计3505万元,以土地、厂房、设备等为抵押物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抵押物均未经有关部门登记。2007年12月,某有限公司依据银行与某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将其中八份本金共计3905万元以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了法律支持。该判决生效后,某有限公司又于2012年11月6日法院提起抵押权诉讼。
[法官断案]
某有限公司依据银行与某厂的四份借款合同提起抵押权诉讼,而这四份借款合同虽经公证,但均未办理任何抵押登记,即抵押的事实并没有发生。抵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是进行抵押登记,公证只能证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行为,但该行为不能有效对抗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更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法院认为,此抵押并未发生,不存在抵押权,遂驳回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权本金3255万元及利息为有效抵押、拥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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