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有房就有家”,可见房子是一个家庭的安身立命之所。在房价居高的当下,张某拿出半生积蓄买了房,谁料摊上了倒霉事,买的二手房竟是“凶宅”?4月5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被告李某返还张某购房款300000元及其所缴纳的税费等共计11452.24元;张某将房屋返还,因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5年9月3日,张某在某网站上看到李某发布的房源信息,与之取得联系洽谈购房事宜。张某向李某询问过诸如“房子内出过啥事没?”的问题,李某坚称什么事也没发生过,让张某放心居住。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以300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并为过户缴纳税费等共计11452.24元。后在装修过程中,张某得知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案,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税款等损失。法院经调查得知,1994年某日该涉案房屋内确实发生过雇凶杀人的刑事案件,且该案已经侦破,该案被告赵某已接受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与房屋有关的信息应当予以披露。本案中,涉案房屋中发生过人为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尽管房屋本身在物理层面上没有瑕疵,但在普通人的心理上,人们购买房屋的目的是平安舒适。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显然会影响人们的居住心理,从而使得房屋价值在客观上受到影响。该信息的披露是影响交易能否进行以及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故其属于出卖人应予披露的信息。本案中,被告明知该房屋内发生过人为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而未向原告告知,且其以市场价出售于原告。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原告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故原告为办理过户所缴纳的税费共计11452.24元,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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