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房多卖引发的诉讼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给权属的认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原因分析:一是目前房地产市场缺乏规范。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由国家行政权力而非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资源,这导致了房地产业无法实现真正的市场化,房地产的开发十分混乱,监管不力,房地产的相关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二是部分购房者法律意识淡薄。相对于开发商来讲,广大商品房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加之他们大多法律意识比较淡薄、风险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比较缺乏,制约了买受人合法权益的行使。《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维护权益的手段在社会中尚未普及开来,仍需进一步普法宣传。三是出卖方受不当利益的驱使。房地产开发商受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往往存在重复预售的行为。部分商品房出卖人也常常因房价上涨或他人出价更高等原因恶意违约,甚至欺诈买受人,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四是我国现行房地产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房地产相关立法呈现出分散性、地方性和冲突性,全国范围内没有完善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登记的不合法和不规范、多部门登记的混乱情况、登记机关的审查不力,都反映出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房地产登记制度。
对策建议:一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要在全国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公开拍卖机制和建筑工程公开招标机制,建立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实质行政审查机制,彻底“揭开法人的面纱”。二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要通过宣传、普及《物权法》、《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要大力宣传《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送法到社区,送法到街道,送法到乡村,让买受人了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办法,提高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和能力,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三是加强对出卖人预售资格的审查。行政管理部门应从实体上审查出卖人是否具备全部预售条件,当事人对预售许可有异议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四是完善房地产相关立法。法律应当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即必须履行行政登记手续等方式。这种强制性规定有助于解决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难题,法院受理后确定房屋的权属就变得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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