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09年冬,蒙*强与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一套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总价款60万元,首付15万元,余款45万元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给华*居房地产公司。2011年冬,房子建好后蒙*强入住。入住不足3个月,蒙*强就发现该房屋严重漏水,墙体多处开裂。遂委托**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认定该房屋主体工程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据此,蒙*强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华*居在鉴定面前自知理亏,只好同意解除合同。然而,**银行对此却不予理会,继续每月催促蒙*强继续还贷。此时的蒙*强该怎么办呢?
[律师观点]房屋买卖风险防范律师谢逸生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是两个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本案蒙*强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后,他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并不会自然解除。蒙*强要达到与银行解除合同的目的,则需与银行协商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方可。如果银行执意不同意解除合同,蒙*强只能通过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那么,蒙*强到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何在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呢?本案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与贷款担保合同的担保物具有同一性,当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被解除后,开发商、购房者、银行三者的利益均衡就会被打破,银行顺利收贷的目的将无法实现。在各方合同目的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自然就顺理成章了。
作者:房屋买卖风险防范律师谢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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