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春节前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很多合同纠纷逐渐显现,特别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尤为突出。那么承租人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该怎么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新冠疫情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呢?我们认为,疫情防控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的确会造成一定影响,但该影响若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此时承租人应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只有疫情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后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这些情形下,承租人才能据此解除合同。在疫情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主张解除该不能履行部分的合同;如果疫情导致合同延迟履行,但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出发,当事人可要求变更或延期履行合同。承租人也可援引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要求减免租金和违约责任。由此可见,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虽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也并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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