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的房屋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未过户,致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因此,在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时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但这条不适用赠与合同。第55条的行使范围限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故不能依照第55条规定的时间予以限制。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只要是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就可能行使,不受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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