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男与乙女相识相恋一年后二人订婚。甲男出资30万,乙女出资20万购置楼房一套,购房款一次性交付完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在甲男名下。买房后,甲乙二人着手筹备婚礼,但期间二人因琐事商议不合而分手。该婚房应如何分割?
【评析】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根据购房时甲男、乙女的关系、购房目的、购房款支付情况等事实,争议房产虽单独登记在甲男名下,但应当认定为甲男、乙女共同购买,属共同财产。由于甲男、乙女在购房时未约定房屋共有的性质,又不具备家庭关系,依法应视为按份共有该房屋;又由于双方的出资份额明确,故该房屋应为甲男、乙女依据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因此,甲男、乙女作为房屋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对折价、拍卖、变卖后取得的房屋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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