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
(2020年)桂xx民初xx号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当事人
原告:陶XX
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逸生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XX房地产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陶XX与XX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认购位于南宁XX路XX号XX楼盘XX幢XX号房,并当场交付定金XX元。认购书中明确载明,双方应于约定日期内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当陶XX按约前往售楼处准备签约时,XX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却临时变更流程,要求她必须先付清首付款项,方可阅览并签订合同文本。陶XX当即提出异议,认为此举违背认购书约定及交易惯例,首付款应在合同条款确认后再行支付,双方因此僵持不下。此后数周,陶XX多次主动上门沟通,并致电催促,恳请对方按原定程序办理,但XX房地产公司始终未予正面回应。无奈之下,陶XX明确表示不再继续交易,要求返还所交定金,岂料XX公司以“陶XX单方违约”“内部审批流程未完成”等借口百般推诿,甚至将责任推诿至财务系统升级,反复拖延,拒不退款。陶XX往返售楼处十余次,每次均被敷衍打发,对方态度日渐冷淡,企图将此事冷处理,不了了之。陶XX深感权益受损,最终决意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谢逸生律师观点分析】
按照正常的交易流程,应先签订合同,待合同条款明确后,才会产生履行付款义务的问题。然而,案涉公司却要求购房人先行付清房款再补签合同,这明显违背商品房买卖的通常交易习惯,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一旦付款,购房人对合同具体内容完全无从知晓,后续极易被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拟定不公平条款,使买方陷入被动境地。陶XX坚持先签合同、后付款,既符合法律规定的诚信原则,也是理性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之举。本案最终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商,其依法收取的定金理应双倍返还给购房人。
【法院裁判要旨】
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先行全额支付购房款,事后再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等操作不仅严重背离商品房销售的交易习惯,更将付款风险与合同主动权单方转嫁于消费者,实质剥夺了买受人在签约前对合同条款的知情权与协商权,对消费者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及格式条款规制之精神,该行为已构成不当利用优势地位,故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定金。
【案件意义】
开发商的做法有着深刻的时代烙印。在房价节节攀升、市场近乎狂热的那些年,房子供不应求,购房者为了抢到一套房源,往往不惜放下身段、忍受各种苛刻条件。正是这种“卖方市场”的失衡格局,催生了上述傲慢甚至霸道的操作手法——先交钱、再签合同,让买受人尚未看清权利义务,便已交出真金白银。然而,即便市场冷暖交替,本案例在今天依然具有不可忽视的借鉴价值。它提醒我们,无论商品房买卖还是其他民事交易,经济地位的高低、资金体量的大小,都不能改变一个基本法理: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支付对价,一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彼此是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而非主从依附的关系。财大气粗不等于可以随意践踏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更不意味着可以用格式条款或程序陷阱剥夺对方的议价空间。
试想,若购房者先付款、后签约,那么合同条款即便存在显失公平的内容,甚至暗含诸多免责条款和风险转嫁条款,先付款者也往往因为资金已被锁定而丧失回旋余地,只能被迫接受,陷入“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被动境地。这种程序上的倒置,本质上是对契约精神的背离,也是对法治底线的侵蚀。因此,本案不仅是一起个案纠偏,更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交易规则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的道理。讲原则,方能立信;讲规矩,方能致远;讲法治,方能长治久安。无论市场如何起伏,无论主体强弱如何变化,这些理念都应当成为每一位市场参与者内心牢不可破的准则,也应当成为司法裁判和社会治理始终坚守的价值坐标。
谢逸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