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逸生|时间:2020年10月15日|16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南宁市(2020)桂0102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陆XX
代理人:谢逸生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5日,陆XX与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XXX合作建设合同》,约定陆XX与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设该公司开发的XXX楼盘XX栋XX单元XX层房屋,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约定好单价、总价;陆XX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合作建房款,在签订合同时陆XX交付首期建房款为总房价的35%即XXXXX元。以后按房屋建设到一定的层数分期交付剩余房款。合同还写明房屋的交付时间,各方的违约责任,还写明项目的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2020年6月30日,陆XX起诉法院,要求确认《XXX合作建设合同》无效。
【案件焦点】
《XXX合作建设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
陆XX与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建设合同》,目的是为了获取特定的房屋,合同的本质并不属于合作建房的性质。其次,从合作表现形式上来看,陆XX没有参与公司事务,诸如建房、经营管理等事务,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从未告诉陆XX公司的建设情况、经营状况。陆XX的义务只是向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价款而已,且《合作建设合同》还约定将来开发商给陆XX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内容,这也佐证了《合作建设合同》本质上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实该公司具有向社会销售房屋的合法的文件,因此《合作建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之规定判决陆XX与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建设合同》无效,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陆XX已付购房款,并赔付陆XX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