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逸生|时间:2020年10月15日|17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南宁市(2019)桂0107民初10804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黄XX
代理人:谢逸生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广西XXXX公司
【基本案情】
广西XXXX公司通过聘请销售人员向社会兜售“XXX”商铺,黄XX于2018年7月1日与被告签订《XXXX合作建设商铺合同》购买XX号楼XX层XX号商铺,并交纳购房款XXXX元。合同写明项目土地系村民土地,黄XXX享有XX号楼XX层XX号商铺使用权至2065年。合同还写明商铺的单价及总价,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黄XX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黄XX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退款。
【案件焦点】
《XXXX合作建设商铺合同》的法律效力
黄XX起诉要求确认《XXXX合作建设商铺合同》无效,理由如下:从《XXXX合作建设商铺合同》的体例用词、使用权期限、交付房屋及支付房款等方面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最突出,合同的本质目的仍是由黄XX向广西XX商贸公司支付购房款并取得特定的房屋,被告方仅是为了规避项目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无法在市场交易而做变更,故应定性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被告并没有合法的销售手续,故《XXXX合作建设商铺合同》无效。
【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广西XXXX公司觉得理亏,于是将收取的XXXX元购房款全部退还黄XX。黄XX对律师的工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