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逸生|时间:2020年09月25日|10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
(2019年)桂0602民初138号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当事人
原告:雷XX
代理人:谢逸生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广西XX房地产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5日,雷XX与广西XX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雷XX购买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某楼盘的一套房子。合同签订后,雷XX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60333元。因雷XX个人家庭出现变故原因,未能及时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于是广西XX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雷XX把已付购房款160333元作为赔偿金给付广西XX房地产公司。雷XX找到我代理此案,我据理力争,提出合同解除后房产还在开发商手上,开发商并没有因此遭到经济上的损失,反而因为房价上涨还盈利,要求将雷XX把已付购房款160333元作为违约金占为己有,将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判决,判决解除合同,驳回广西XX房地产公司要求雷XX把已付购房款160333元作为赔偿金的要求。切实维护了雷XX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