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逸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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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XX房地产公司与雷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5日 1305人看过 举报

2020-09-2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 案号:(2019)桂xx民初xx号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 当事人:

原告:广西XX房地产公司

被告:雷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逸生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5日,雷XX 与广西XX 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雷XX 购买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某楼盘的商品房,双方对房屋坐落、面积、总价款及付款方式等条款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雷XX 依约支付首付款共计XXXX元,履行了初期付款义务。此后,因雷XX家庭突发变故,经济状况和生活节奏受到较大影响,其未能按约定期限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亦未通过其他方式筹措剩余房款。经房地产公司多次催告,雷XX 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广西XX房地产公司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雷XX 将已付购房款XXXXXX元作为违约金全额支付给该公司,以弥补其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所遭受的损失。

【谢逸生律师观点分析】

开发商利用其制定格式合同的优势地位,往往在合同中设置各类苛刻条款。这些条款表面公允,实则对购房者极为不利。一旦购房者因资金周转困难、贷款审批受阻等自身原因违约,甚或遭遇不可抗力等客观障碍,便极易触发这些预设的苛刻约定。后果轻则被课以高额违约金,重则定金乃至全部已付款项被直接没收,购房者辛苦积攒的资金可能血本无归。面对此种不公,购房者不应自认倒霉,而应勇于运用法律武器,在诉讼中据理力争,挣脱霸王条款的束缚,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庭审理中,谢逸生律师指出:本案中,尽管雷XX 确已构成违约,但合同解除后,案涉房产仍由开发商掌控,开发商并未因此遭受实际经济损失。且近年来房价持续上涨,开发商不仅无损失,反而因房产增值获益。在此情形下,若仍要求将XX已付购房款XXXXX元全额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则无异于借违约之名谋取暴利,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持解除合同,并全面采纳了谢逸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明确指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办理房贷,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但开发商通过格式条款将已付购房款全部据为己有,明显加重购房者责任,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据此,法院驳回了广西XX房地产公司要求雷XX 将购房款XXXXX作为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力保障了购房者的基本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益。这一裁判结果彰显了司法对格式条款公平性的严格审查,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的实质保护。

【案件意义】

本案对购房者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实践中,购房者签约后常因工作调动、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面临解约困境,而开发商往往利用格式合同预设高额违约金、没收定金等严苛条款,使购房者陷入被动。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将全部已付款项作为违约金没收的条款无效,为购房者维权提供了有力参照。购房者应引以为戒:签约时须审慎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注意违约责任和解约条件的约定;履约中如遇困难,应主动与开发商书面沟通,争取协商解除并退还房款;协商不成,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行使解除权并主张返还房款。唯有积极应对、理性维权,方能最大限度降低经济损失,避免已付房款被开发商利用强势地位侵吞。

谢逸生律师,九十年代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会理事,现系司法部注册律师,同时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7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77 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