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逸生|时间:2020年06月11日|5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
(2019年)桂1302民初1802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当事人
原告:欧XX
代理人:谢逸生律师 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广西XX房地产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欧XX在广西来宾市街上看到广告牌“2018年8月30日铁定交房”,得知该楼盘系广西XX房地产公司开发的“XXX楼盘”,遂来到售楼部了解情况,之后与广西XX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该楼盘,并交付了定金20000元及首付款95000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广西XX房地产公司并没有给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给欧XX,欧XX于是用手机把《商品房买卖合同》拍下来留证,之后广西XX房地产公司一直没有把《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欧XX。事后得知,欧XX欲购买的房屋已被广西XX房地产公司卖给他人。于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诉之法庭。
【法院裁判要旨】
经法院主持调解,广西XX房地产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倍返还欧XX定金并退还欧XX全部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