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逸生|时间:2020年06月11日|5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
广西南宁市(2019)南仲裁字791号
2、案由:居间合同纠纷案
3、当事人:
申请人:张XX
代理人:谢XX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申请人: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申请人张XX(买方)在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的居间下与案外人李XX(卖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XX(买方)购买李XX(卖方)所有的南宁市青秀区XX小区一套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作为居间方收取了张XX的居间费42000元。事后李XX(卖方)以国家政策不允许过户为理由毁约没有把商品房卖给张XX。张XX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未能如愿。于是张XX将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诉至仲裁庭,要求解除与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的居间合同并要求退还居间费用,并赔偿损失。
【仲裁要旨】
一、关于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是否应返还居间费及利息问题
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对张XX未能如愿买到南宁市青秀区XX小区的商品房负有直接的、重大过错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退还张XX居间费并支付利息。
二、关于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是否应赔偿损失
仲裁庭认为,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与张XX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居间义务,为双方提供足够安全的交易条件及未能规避双方交易风险,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按居间费的30%赔偿张XX的损失。
“因工作繁忙,相关案例正在整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