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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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XXXX公司与山西XX公司二处四队、杨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丹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1日 2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稷山XXXX公司与山西XX公司二处四队、杨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稷山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24民初字第63号
原告:稷山XXXX公司,所在地址:稷山XX。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男,山西XX律师XXX律师。
被告:山西XX公司二处四队。所在地址:万荣县。
法定代表人张X,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XX,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
原告稷山XXXX公司与被告山西XX公司二处四队、杨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稷山XXXX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稷山XXXX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稷山XX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稷山XX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文XX
审判员  宁爱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XX
王丹东律师,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1993年开始在稷山县律师事务所执业。王律师从事律师职业数十年,办理过无数的刑事,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运城
  • 执业单位: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819********59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