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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丹东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21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内容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稷刑一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麦亲,曾用名王玲X,女,1969年5月4日出生于稷山县,汉族,大专文化,住稷山县振兴南路稷医新村。2006年6月至2009年4月在稷山县杨帅中学任教。2012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丹东,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晋稷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麦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麦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初,被告人王麦亲以杨帅中学前任董事长苗志娟欠其款未还为由,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学生学费75000元,据为己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麦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对其在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提供了万回生的报案材料及证言,以及苗志娟、杨根喜、管根虎、黄荣臻、李江霞等人的证言,薛瑞清、罗振龙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王麦亲出具的收取学费明细;部分学生提供的被告人开具的收据;苗志娟出具的借款借据;合资办学协议书、出让合同、运城市教育局关于稷山县杨帅中学债权债务的通知、2008年杨帅中学债务移交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被告人王麦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麦亲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辩称:杨帅中学前任董事长苗志娟自2007年分五次向我借款12万元,称是为学校集资,2008年后半年开学的时候,用学费归还我4万元本金和9000元利息,剩余欠款约定于2009年用学费抵顶。2009年开学后,万回生说学校已经转让给他了,我说学校欠我钱怎么办,他说跟他没关系,我多次问他要他不承认。我当时带三个班的英语,有一部分学费交到我这儿了,我就用学费抵顶了苗志娟欠我的钱。万回生问我要名单,我给他提供了一份名单,上面是95000元左右,但一部分钱没有交到我这儿,万回生就问学生让没有交的交给他。学校当时也很乱,有的学生我给他打了条据他不上学了,还有一部分学生没有交,还有的交给了万回生,我实际只收取了75000元。没有收到钱开了收据,意思是万回生问他们的时候就说交给我了,有些条据记不清了。我觉得这些钱是学校欠我的钱,他应该给我。提供了杨根喜的证明和苗志娟的短信,证明2007年杨帅中学因建公寓楼资金周转困难,向本校教师王玲X借了12万元,由苗志娟出具的手续,2008年8月份王玲X收学费49000元,剩余欠款说好用2009年学费抵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杨帅中学前任董事长苗志娟因为办学资金紧张,向本校教师多人借款,言明为办学所用,而且用部分学费抵顶偿还了王麦亲40000元及利息,所以该借款属于学校借款。被告人王麦亲扣留学费仅仅是要回学校欠她的钱,没有非法占用他人财产的目的。所以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条件,应当宣告被告人王麦亲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杨根喜、苗志娟夫妇经运城市教育局审批,在稷山县杨赵村经营一所民办高级中学杨帅中学,法人代表是苗志娟。2008年8月8日,由于资金短缺,学校不能正常运行,杨根喜、苗志娟(甲方)与万回生(乙方)签订了合资办学协议书,由双方合资经营,协议书约定“甲方在自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2009年1月12日,双方又签订出让合同,杨根喜、苗志娟将杨帅中学出让给了万回生,并再次约定杨、苗二人自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与杨帅中学和万回生没有任何关系。2009年3月5日,运城市教育局通知:苗志娟自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苗志娟自行承担,与杨帅中学无任何关系。 被告人王麦亲自2006年在杨帅中学任教。2007年间,苗志娟先后五次以个人名义给被告人王麦亲打借条,向其借款12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300元、450元不等),称为学校集资款,2008年共还本金4万元及利息9千元。2009年春节过后开学,被告人王麦亲向学校索要苗志娟前欠款,万回生称与其无关,被告人王麦亲便收取了部分学生学费未交给学校,以抵顶苗志娟欠其借款。被告人王玲X提供给万回生一份收取学费名单,共计54名学生92880元。后万回生在与学生核对时,发现有4名学生所交学费收据上的数额和王玲X提供的名细上数额不符,相差1520元,另外还有10名学生提供的王玲X收取学费共计16300元收据,在明细上没有体现。被告人王玲X供述明细单和收据上的一部分学费并没有交给她,其采取先开收据后收款的方式是为了避免学生把学费交给学校,其实际收取学费为7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 1、万回生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的主要内容:(2009年3月19日讯问笔录)2008年8月8日我开始接手杨帅中学,2009年1月12日杨根喜离开学校,我接手之前学校所有的债权债务与我无关,有出让合同为证。杨根喜与王玲X的之间的经济纠纷我不清楚。2009年春节开学后,学校规定学生缴纳的学杂费由学校财务处收取,但高二年级十二班班主任王玲X却不让她所在班级及其他学生给财务处交钱,而是自己收取,不交给学校而据为己有,共收取9万余元。她辩称杨根喜欠她这么多钱,要用收取的钱抵欠款,我多次通知她交回她不交回。(2012年11月23日询问笔录)王玲X将所收学生学费名单和金额交给我一份,合计54名学生92880元,我与这54名学生进行了核对,其中有四位学生提供的收据与王玲X明细上不符,相差1520元,另外还有10名学生也提供了王玲X收取学费的收据,共计16300元,但王玲X提供的明细中没有。所以王玲X实际收取学生学费为64人,共计110700元。 2、苗志娟给王麦亲出具的借据3张,证明借款8万元未还的事实。 3、被告人王麦亲给万回生提供的其收取学生学费明细,共54人92880元。 4、万回生提供的与王玲X提交的明细上学费不符的收据5张和明细上没有的10名学生的收据。 5、证人苗志娟的证言,主要内容:2007年的时候,学校才开始办,资金紧张,向王玲X等老师借的钱都用在发工资和购买学校教具上了。出让学校后,给万回生写下杨帅中学的所有外债与万回生无关的证明是万回生将我叫到新绛县城张建国家里逼我写下的,是万回生写了个草稿,让我抄了一遍。 6、证人杨根喜的证言证实出让学校的其他事宜。 7、证人管根虎(2006年8月至2009年2月在杨帅中学任副校长,2009年3月至6月任校长)的证言,主要内容:杨帅中学董事长更换的事情我不清楚,前任董事长苗志娟和现任万回生都未给我和教师谈过,当时只知道2008年9月万回生提供资金给教师发工资,苗志娟和杨根喜称是借万回生的钱,而万回生称同苗志娟夫妇是合作关系。2006年至2008年,苗志娟夫妇向我借过4笔款共计15万元,是学校周转不良要发工资,出利息1分5,只有一笔3万元的还完了,苗志娟夫妇还向王玲X借过,当时是给学校买的床、电视等,学校没钱付,才向王玲X借的。 8、证人黄荣臻(2007年8月至2009年元月在杨帅中学任校长)的证言,主要内容:在杨根喜、苗志娟经营期间,我听别人说过他二人向老师借钱的事,但具体找谁借过我不清楚。后来杨、苗不干了,学校老师王玲X找我说过杨根喜夫妻借她钱的事,并给我看过借条,条子上署名是苗志娟。当时的副校长管根虎、老师雷晓林也说过杨根喜借他们钱的事。 9、证人薛瑞清的情况说明证实其是杨帅中学13班学生,2009年初学杂费1680元交给了英语老师王玲X。 10、证人罗振龙的情况说明证明其儿子罗乾2009年的学杂费交给了王玲X,有票据为证(附票据)。 11、合资办学协议书、出让合同、运城市教育局关于稷山县杨帅中学债权债务的通知、2008年杨帅中学债务移交表、被告人王麦亲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12、被告人王麦亲的历次供述,主要内容:(1)2009年3月20日询问笔录:我2006年6月23日至今在杨帅中学任教。2007年元月10日至2008年11月底,杨帅中学原董事长苗志娟共借我12万元,2008年8月23日还了我4万元本金和9000元利息,2009年2月份我在12班、13班共收了54名学生的学费9万元。当时学校的马根生和管根虎找我谈了话,并要求我把学生的花名册给了他们。我根本不知道苗志娟和万回生有转让合同,杨帅中学欠我的钱我就问杨帅中学要,我不管谁是董事长;(2)2009年9月18日询问笔录:苗志娟借款时都是对我说学校需要钱,每次理由不同,有时说教师工资周转,或是学生宿舍购置床需要钱,还有学校盖公寓楼等。我知道苗志娟还向闫春雷、管根虎、烧锅炉的李师傅借过钱。2009年正月初十左右,万回生以董事长身份电话通知我,让我正月十八到学校正常开学教书,以前都是苗志娟负责一切事,万回生只在2008年后半年负责给教师发工资。万回生通知我开学上班时,我在在电话中也和万回生谈过苗志娟和老师之间借款的事,他说过后再说。苗志娟将学校转到万回生名下时,还押了每个教师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做押金,法人转成万回生后,苗志娟将我的押金一并转到万回生手中,万回生换成了他名字的押金条据。在办理法人转换时,黄永贞校长也给万回生多次说过我们借款的事。苗志娟任董事长时我多次找她要过钱,还问过苗志娟学校转让万回生的事,苗志娟让我别管,说欠我的钱她会在开过年还我,总是往后推,转让学校的事从没开过会。我实实在在收取学费75000元,因学校和我有借据,我就扣住没上交学校财务;(3)2012年12月7日的讯问笔录:我交给万回生的收取学生学费名单中,有一部分是我已经将收据开具给学生,但学生并没有将学费全交给我,具体我想不起来了,我记得我总共收取了75000元学杂费。万回生提供的4名学生的学费收据与我提供的名单上不符,相差1520元,收据上的金额是真实的金额,但其中兰欢欢的2000元只开了收据,没有给我交钱。还有10名学生的学费名单上没有,是因为我给万回生名单在前,这10名学生交款及开具收据在后,其中冯谦没有给我交钱,是万回生收走了。在收款名单和这14名学生中,有一部分开具了收据但没有收款,是因为我不给学生出具收据,万回生就要向这些学生收取学费,我的钱就没有办法收回,所以我就采取先开收据再收款的办法;(4)2012年12月11日讯问笔录:我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侵占杨帅中学的学生学费我愿意退还,但钱数太大马上还不了;(5)2013年5月31日讯问笔录:我提供给万回生的名单以及万回生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收据,有很多和实际收款情况不符,有一部分学生我并没有收到他们的学杂费,为了拿回学校欠我的钱,我便先给这些学生出具了收据,目的是为了避免学校收走这些学生学费;(6)2013年3月21日在公诉机关的供述:交款明细里的好多钱我都没收到,为了让学生把学杂费和书钱交给我不交给学校,我便采用先开收据后收款的方式,实际只收了75000元。 以上证据中,能够证明杨帅中学前任董事长苗志娟以个人名义向被告人王麦亲借款12万元,除归还4万元本金和9000元利息外,剩余8万元至今未还。该款是否用于学校,没有充分的证据佐证,学校转让时的债务移交表上亦没有该项借款。无论学校转让时,转让双方是否约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都与本案没有关系。关于被告人王麦亲收取学费的数额,公诉机关在无法查清实际收取学生人数、姓名、收取数额的情况下,考虑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起诉认定75000元合情合理合法。 另外,在本院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麦亲经人说合与杨帅中学负责人万回生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王麦亲主动退还杨帅中学6万元;二、从75000元内扣除原学校给王麦亲3800元工资;3、剩余11200元学校同意不予追究;四、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宽大处理。提供了协议书、杨帅中学收取6万元收据、谅解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麦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学生的学费不交学校财务,而是据为己有,来抵顶前任董事长个人欠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的发生,与杨帅中学前任董事长苗志娟在转让学校时不能妥善处理学校事务,解决债务纠纷有一定关系。被告人王麦亲收取学费未交财务,目的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收回前任董事长苗志娟之欠款,但其方式却不当,侵犯了学校的财产权益,不仅不能收回欠款,反而触犯了法律。但其主观相对恶性较小,且在侦查阶段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表示其愿意退还侵占的钱款,且在本院诉讼过程中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故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麦亲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兰平 审判员王因山 代理审判员李满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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