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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吉生诉被告张明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丹东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1日|分类:侵权 |1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吉生诉被告张明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2008-65号 原告张吉X,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建宏,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X,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丹东,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建X,男,山西圣剑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单位。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X诉被告张明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X于2011年6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吉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建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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