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余XX因与被上诉人辰溪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审被告何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应有对应的起诉事实,以便对方当事人就相关事实以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和举证。本案,XX公司起诉的事实笼统而不明晰,有可能导致余XX举证不充分,损害余XX的诉讼权利;加之,余XX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为了更好地处理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39元,退回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