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辰民一初字第370号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辰民一初字第370号
原告A,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辰溪县XX,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辰溪县XX,农民,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辰溪县XX,
企业负责人A,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男,1989年12月22日生,沅陵县人,中国XX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告辰溪县XX公司,住所地辰溪县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辰溪县XX,辰溪县XX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江西XXXX公司,住所地江西XX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东风XX,
法定代表人A,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XX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江北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辰溪县XX公司、江西XXXX公司、邵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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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