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辰民一初字第268号A与被告B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辰民一初字第268号
原告A,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辰溪县XX,居民,住辰溪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58年1月10日生,汉族,辰溪县XX,居民,住辰溪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A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