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赵X与刘X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刘X2由张某抚养,刘X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每年支付幼儿园学费6000元。离婚后,刘X在支付5个月的抚养费后,再未支付任何抚养费,幼儿园费用更未支付。赵X多次沟通后,刘X每次都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支付。在诉至某法院后,刘X仍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支付。某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刘X2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刘X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幼儿园学费。
点评:支付孩子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必须承担。
建议:对于拒不承担义务的父(母)必须用法律武器教会他(她)承担责任。
樊鹏鸣律师